訴訟時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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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

期間的延長與中止、中斷不同,它只適用於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的情形,而且發生時效延長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9條的規定,是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况”。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適用的期間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5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35、136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即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適用於一般與短期時效,而且還可適用於最長容忍期間。由此可見,時效延長是爲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於中止、中斷外而保留的救濟空間。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