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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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由於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致使本案訴訟程序無法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時,受訴法院裁定結束本案訴訟程序的制度。通常情況下,訴訟程序因當事人撤訴、法院作出裁判以及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而訴訟終結是訴訟程序的非正常結束。

訴訟終結與訴訟中止的根本區別在於:訴訟終結導致本案訴訟程序的永久性結束,再無恢復的可能;而訴訟中止只是訴訟程序的暫時停止,一旦中止訴訟的事由消除,訴訟程序通常還要繼續進行。

訴訟終結適用的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裁定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民事訴訟因原告的起訴而開始。如果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原告死亡且無繼承人,便沒有了實體權利的主張者,繼續進行訴訟已無可能,應當終結訴訟。如果死亡的原告雖有繼承人,但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基於對其處分權利的尊重,法院也應裁定訴訟終結。

此外,如果在訴訟中,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同樣應裁定終結訴訟。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如果在訴訟中出現前述情況,即使原告有勝訴的可能,由於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和相應的義務承擔人,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無法實現,只能終結訴訟。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婚姻關係自然消滅,再進行訴訟已無實際意義,應當終結訴訟。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這些案件都是基於特定身份關係而引發的訴訟,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主體均是特定的,不能由其他主體取代,任何一方死亡均會導致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消滅。在此情況下,繼續訴訟既無必要也無可能,訴訟應當終結。

裁定

訴訟終結並沒有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問題,因此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決定訴訟終結。裁定訴訟終結後,本案的訴訟程序即告結束。

訴訟終結的裁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訴訟終結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覆議,自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或宣佈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效力

訴訟終結的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