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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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係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滿,被試用者即成爲正式職工。

適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長短及次數

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試用期的長短作出限制性規定:

  1.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 3年以上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調整或變更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勞動者權益保護

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幷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條件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爲試用者提供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爲試用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解除勞動合同

對在試用期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濫用解僱權。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爲,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責任

違反試用期規定應承擔行政責任和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