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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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即作品的創作主體,是最直接、最基本的著作權主體,享有原始的著作權和完整的著作權。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通過繼承、轉讓或贈與等方式成為著作權的繼受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 1條第2款規定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確認公民可以成為作者,並在著作權的取得問題上採取創作主義的保護方法。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不論是否發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權。

要件

各國著作權法通常認為,作者需具備以下要件:

一、作者是直接參與創作的自然人,即通過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創作反映自己的創作個性及特點的人。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其他服務的人不能認為是作者。

二、確認作者的方法是,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為作者。

三、作者通過創作產生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

視為作者之法人或其他組織

對於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否成為作者,一直存在爭論。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組織指不具備《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條件,但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濟組織或組成法人的各個相對獨立的部門,如科學院下屬的研究所、學校下屬的教研室等。

大陸法系國家認為,創作行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能力,法律上擬制的人(法人、其他組織)不具備自然人的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為作者,但它們可憑藉某種法律事實成為著作權人。法國、俄羅斯、瑞士等國的著作權法持上述觀點。

英美法系國家則普遍認為,除自然人外,著作權也可屬於一個有別於自然人的法律實體,它們被看做是在工作中創造出作品的作者。英國、美國等國的著作權法持這種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 1條第3款的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該條第4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該條並未明確承認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作者,但是在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方面卻把它們當做作者來對待。這就是說,如果某一作品雖是由公民創作,但是在法人主持下,代表法人意志,並由法人來承擔責任,那麼就應把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它同公民一樣享有作者所應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及人身權。例如報刊上之社論、秘書代表單位領導意見所做之發言稿,一般都可算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