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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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選擇罪名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

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

根據刑法的規定,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但張明楷教授認為,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危害程度存在差別,即前者重於後者。因為輸入毒品行為,將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健康;而輸出毒品行為,則並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健康。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為的直接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而輸出毒品行為的直接後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外。從國外的規定來看,許多國家(如日本、韓國)都是將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分別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或者將輸出毒品的行為納入運輸毒品、持有毒品罪中,而輸入毒品的法定刑則明顯重於輸出毒品、運輸毒品與持有毒品的法定刑。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於保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我國刑法雖然沒有分別規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這兩種行為應當區別對待。

認定

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對於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性質認定犯罪,不能認定為走私毒品罪。行為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並罰。

既遂與未遂

走私毒品主要分為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只要明確了輸入毒品的既遂與未遂標準,輸出毒品的既遂與未遂標準就容易解決了。關於輸入毒品的既遂標準,也必須分為陸路輸入與海路、空路輸入來討論。

陸路輸入應當以逾越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內領域內的時刻為既遂標準。

關於海路、空路輸入毒品的既遂,在外國刑法理論上有五種不同觀點:

  1. 領海、領空說,即裝載毒品的船舶或航空器進入本國領海或領空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2. 登陸說,即將毒品從船舶中轉移到本國領土內(不問是否保稅區)時,或者將毒品從航空器中轉移到地面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3. 關稅線說,即在毒品經由保稅區等海關支配、管理的地域的場合,轉移到保稅區等之外才是既遂,否則為未遂。
  4. 搬出可能說,即裝載毒品的船舶或航空器在本國港口停靠或在機場著陸後,出現可能將毒品轉移到船舶或航空器外的狀態時為既遂,否則是未遂。
  5. 到達說,即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內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張明楷教授認為上述第五種觀點可以被我國採用。第一種觀點將既遂時刻過於提前,而且也不現實。第二至第四種觀點則使既遂標準過於推後,其中有的標準也不易掌握,不利於打擊毒品犯罪,也不符合司法實踐。第五種觀點則使既遂與未遂的標準適中,而且容易認定。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