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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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5條的規定,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害。

  1.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2.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3. 喪失聽覺,是指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或者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4. 喪失視覺,是指損傷後一眼盲,或者兩眼視力低,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或者眼損傷或顱腦損傷致使視力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5.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障礙。
  6. 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是指除上述傷害之外的損傷,如嚴重的燒傷、燙傷等。[1]

參考文獻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3月29日《人體重傷鑒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