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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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的规定,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

  1.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3. 丧失听觉,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4. 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盲,或者两眼视力低,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眼损伤或颅脑损伤致使视力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5.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
  6.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是指除上述伤害之外的损伤,如严重的烧伤、烫伤等。[1]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3月29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