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全面審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並依法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
開庭審理的任務是:審查、核實證據的真僞性及證明力,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分清責任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意義
開庭審理是第一審普通程序中最重要、最關鍵的訴訟階段,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及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重要階段。案件中所涉及的一切證據、事實,都要在開庭審理階段審查、認定,對在正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分清責任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裁判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開庭審理可以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並通過主張、辯論、質證等訴訟行爲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時間
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開庭審理應當在答辯期限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提交答辯狀,或者在答辯期限屆滿前已經答辯,或者同意在答辯期間開庭的,也可以在答辯期限屆滿前開庭審理。
組成階段
開庭審理,由以下幾個既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繫的階段組成。
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開庭審理的最初階段,是銜接審理前準備與開庭審理的一個階段,庭審準備主要完成兩項工作:
- 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日期。法院在確定開庭期日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法院應當採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出庭,對其他訴訟參與人以通知書通知其到庭。
- 發佈開庭審理公告。對於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發佈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開庭審理
依照普通程序開庭審理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階段和順序進行。
宣佈開庭
開庭審理前,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向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群衆宣佈法庭紀律;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案由和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然後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的訴訟活動。法庭調查是庭審的重要環節,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重要階段。通過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舉證、質證,法院審查、核實、認證,爲查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客觀依據。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 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首先由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及其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加以陳述,具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先後順序進行陳述。在各當事人陳述之後,合議庭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整理的爭議焦點進行其他證據的調查。
- 證人出庭作證。根據法律規定,凡是瞭解案情的人都有義務作證。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庭首先應當查明證人的身份,並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如實向法院提供證言。證人作證後,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證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證的,經法庭許可提交的書面證言、視聽資料等證詞材料,交由雙方當事人質證。
- 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書證應當當庭宣讀,物證應當當庭展示,視聽資料應當當庭播放,電子數據應當當庭演示,並由當事人相互質證。
- 宣讀鑒定意見。鑒定意見要當庭宣讀。對於鑒定意見的形成過程、科學根據等,鑒定人應到庭加以說明。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鑒定人發問。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存在疑問的,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 宣讀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由法庭當庭宣讀,如有照片或圖表應當當庭出示。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勘驗人發問。當事人對勘驗結果有疑問的,有權申請重新勘驗,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然後,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闡明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相互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行使辯論權比較集中的一個階段,通過辯論,能夠對案件有爭議的問題進一步進行審查、核實,分清是非責任,爲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打下基礎。
在法庭辯論中,審判人員應當爲當事人提供平等的辯論機會,正確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法庭辯論應當按照法定順序進行:
-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 互相辯論。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引導當事人進行辯論,不得與當事人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審判長在徵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進行判決。
在庭審中,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把握庭審程序的進行,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庭審階段合並進行。
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終結後,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評議。合議庭應當就案件事實的認定、是非責任的劃分、適用的法律及處理結果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結果及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字;合議庭評議應當保密。
宣判
合議庭評議後,無論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都必須公開宣告判決。判決的宣告有當庭宣判和擇日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法院在宣告判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還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