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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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夫妻一方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利于有效抑制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违法行为,进而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稳定。

成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为:

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严重过错行为只限于以下四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另一方无过错。所谓“无过错”,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应作限缩解释,特指另一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过错行为。

第三,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又包括非财产损害。

过错的内容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

两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

根据《中华民国民法》第1056条的规定,受害配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判决离婚。对于协议离婚的,如果配偶双方没有就离婚损害赔偿作出约定的话,受害配偶不能请求另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作出限定,对于因一方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由于离婚是婚姻当事人终止现有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的不同而产生效力上的差异。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若未对损害赔偿作出约定,并不等于其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事实上,很多受害配偶为了尽快解除不幸的婚姻,往往急于协议离婚而没有同对方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如果其因此而丧失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则未免不公。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宜同时适用于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的情形。

赔偿范围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为补偿无过错方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具体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一方精神痛苦的功能,并最终实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人身之专属权,尤其是权利行使上之专属权,权利之行使与否,由权利人予以决定,在未决定前,虽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一经行使,则与普通债权无异。

作为原告而行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46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也因为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作为被告而行使

对于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 被告同意离婚的,可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 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之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同。其区别主要有:

第一,性质不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基于一方严重的过错行为,是一种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第二,适用的情形不完全相同。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严格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中的“过错”,则不限于这四种重大过错行为。

第三,适用的结果不同,即一方有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如果该过错行为属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还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用,并非绝对的排斥或相互否定。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