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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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补偿请求权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夫妻实质上平等的需要。

成立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二,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付出更多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个方面。就内容而言,既可以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更多的钱财,又可以是在上述各个方面付出了更多的劳动、精力。

行使

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应斟酌以下因素: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和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