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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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亦稱為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確定並載明的、全體股東出資總額。

類型

公司資本的具體形態有以下幾種:

  • 註冊資本,亦稱狹義的公司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8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 發行資本,亦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於註冊資本,也可能小於註冊資本。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足,因此,發行資本一般等於註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足資本後,可以分期繳納股款。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一般不要求註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於註冊資本。
  • 認購資本,是指出資人同意繳付的出資總額。
  • 實繳資本,亦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股東認購股份以後,可能一次全部繳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故而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註冊資本。

立法

我國原公司法對公司資本采納了法定資本制,即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並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得成立的資本制度;現行公司法的註冊資本制度由實繳制改為了註冊資本認繳制,公司的註冊資本等於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的認繳資本總額,但公司成立時的實繳資本可能小於註冊資本。

我國原公司法中的法定資本制是建立在資本信用基礎上的資本形成制度,現行公司法通過取消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限額及註冊資本認繳制,使得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有所緩和。

公司資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