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利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公權利,簡稱公權,乃私權之對稱,指公法所確認的權利,是基於公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在公法關係上,國家不一定是單向地依權力去命令特定或不特定的主體,反而,在許多場合下,國家負擔義務尊重與保護公民的自由。

公權屬於政治生活關系方面的權利,國家機關之間、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政治生活關系即屬於公權關係。

沿革

公權,源出羅馬法

特徵

公法權利與私法權利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公法上的權利有兩點和私法上的權利不同:

  1. 公法上的權利,法律上不能以捨棄為原則;
  2. 法律規定公法上的權利不能轉移於他人,對其轉移加以限制。

相反,私法上的權利,原則上是單以權利者本身的利益為目的的;即使該權利消滅,也無害於公益或者他人的利益,所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權利主體能任意處分為原則。同時,私法上的權利一般都以經濟的價值給付為內容,而這種經濟的價值給付,無論對何人行使,除親屬法繼承法上的權利外,普遍可以以轉移為原則。

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公民的公權利主要有:平等權言論自由選舉權等。

另外,其實公權的種類非常紛雜,幾乎每制定一個公法,就會連帶地創設許多公權利。但是,即便如此,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卻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因為它們是已經被典型化、類型化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