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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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参加庭审的过程,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

法定不公开

下列案件法定不公开审理:

  1.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
  2.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可申请不公开

下列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 离婚案件;
  2.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宣判公开

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裁判文书的公开

为了保证案件的裁判的公正性,以及便于民众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查阅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还专门规定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制度,即公众可以查阅生效的裁判书和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幷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民诉解释》第255条规定,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2. 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3. 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幷告知申请人;
  4.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5. 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幷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