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判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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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6年9月9日 (五) 07:10 由 Liulingbowen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裁判文書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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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判制度,是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衆、社會公開。所謂向群衆公開,是指允許群衆旁聽案件審判過程(主要是庭審過程和宣判過程);所謂向社會公開,是指允許新聞記者參加庭審的過程,允許其對案件審理過程作報道,將案件向社會披露。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根據法律的規定,公開審判也有例外。

法定不公開

下列案件法定不公開審理:

  1.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包括黨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軍隊的秘密;
  2. 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 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

可申請不公開

下列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1. 離婚案件;
  2.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所謂商業秘密,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産工藝、産品配方、貿易聯繫、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

宣判公開

無論是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一律公開。

裁判文書的公開

爲了保證案件的裁判的公正性,以及便於民衆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查閱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還專門規定了裁判文書的公開制度,即公衆可以查閱生效的裁判書和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民訴解釋》第254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幷提供具體的案號或者當事人姓名、名稱。

《民訴解釋》第255條規定,對於查閱判決書、裁定書的申請,人民法院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 判決書、裁定書已經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的,應當引導申請人自行查閱;
  2. 判決書、裁定書未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且申請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提供便捷的查閱服務;
  3. 判決書、裁定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閱幷告知申請人;
  4.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不是本院作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查閱;
  5. 申請查閱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予准許幷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