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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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特征

刑罚在严厉程度、适用对象、适用主体、适用根据、确立机关等方面,与其他法律制裁存在重大区别。

第一,刑罚的属性。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当然地对犯罪人具有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痛苦,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而言,是最强烈的痛苦。这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也是刑罚有别于其他强制措施的重要之处。将刑罚当作摧残人、折磨人的报复手段,固然是错误的,但如果超越国情、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以及人道主义所能允许的限度,将刑罚视为仁慈的东西,似乎不应有任何剥夺性的痛苦,甚至将服刑人的生活待遇提高到超过国民的一般水平而令人向往的地步,也是背离刑罚的基本属性,不能为国民所接受的。

第二,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什么样的国家为著什么人的利益而适用刑罚,是刑罚最为重要的社会政治内容。在我国,刑罚是国家保护我国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与公民个人法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刑罚的法律特征。刑罚及其内容由刑法明文规定。不仅如此,刑罚还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适用。(参见:刑罚权

第四,刑罚的目的性。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但二者都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把给予犯罪人必要的剥夺性痛苦同教育改造结合起来,即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牢牢把握和针对预防犯罪的目的,乃是刑罚不可或缺的科学内容。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