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体系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首先,刑罚体系以刑事立法选择的刑罚种类(刑种)为内容,并且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与附加刑又是分别按照严厉程度由轻到重进行排列的。

其次,刑罚体系由刑法明文规定

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是由刑事立法选择确定的;刑种的排列也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列的方法不同,反映出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最后,刑罚体系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

体系是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如果没有一定的目标与指导原则,各有关事物便无从互相联系成为整体而失去体系的意义。刑罚体系理所当然地必须明确展示刑法规定刑罚的选择、分类与排列时所确立的目标和遵循的指导原则。而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便是建立刑罚体系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刑罚体系,只有在刑种的选择、分类和排列方面,都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才有其合理存在的根据,才符合社会的需要。因此,仅将刑罚体系理解为刑罚方法的总和或由刑罚方法构成的统一体,并不合适。

刑罚体系与刑罚目的之关系

刑罚体系在刑事立法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三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大部分案件以判处刑罚为结局;就这些案件而言,刑罚体系既是审判活动得以进行到底的依据,又是审判活动服务于预防犯罪目的的必要手段。科学的刑罚体系,以其刑种数量和刑质宽严的适度性、各刑种法律分类地位的合理性,以及彼此之间的严谨的衔接性,使审判机关得以按照不同案件和不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合理适用,从而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可见,刑事审判活动的进行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以一定的刑罚体系为依托。

另一方面,刑罚目的作为一种期望实现的目标,它一经确立,又必然对刑罚体系的建立具有指导意义。

首先,纵观刑罚的演变历史,在任何国家,某些措施被当作刑罚方法而列于刑罚体系,或者本来是别国的刑罚方法而被移植到本国的刑罚体系之中,或者本国传统的旧刑种而为新的刑罚体系继承沿袭,其根本原因都在于:在这个国家的立法者看来,这些措施或刑罚有利于对犯罪现象的救治。至于刑种数量的多寡与质量轻重,自然也都是立法者根据当时社会条件下的一般价值观念,自以为最有利于发挥其积极功能,从而最便于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作出的判断与抉择。

其次,对刑罚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如以刑质的轻重为标准,可以分为轻刑与重刑;以剥夺犯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等等。这都是就各该刑种给予犯罪人的痛苦感受和生活上的不利反应的程度而言的,对司法机关具体适用刑罚不具有指导意义。

在当今世界刑事立法例中,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刑罚分类方法,主要是将刑罚体系所属的刑种,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从刑)。一种刑罚在刑罚体系中被划为主刑或附加刑,是由立法者确认该刑种服务于刑罚目的的作用大小来决定的。一般地说,主刑总是在刑罚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在分则的法定刑中所占比重较大,并在审判实践中实际适用较多的刑罚;附加刑则是居于次要地位,在分则规范和审判实践中适用较少的刑种。

总之,刑罚的分类以及各个刑种在刑罚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如何,都是在刑罚目的指导和制约下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