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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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是國家為了防止犯罪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據刑事立法,對犯罪人適用的建立在剝奪性痛苦基礎上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

特徵

刑罰在嚴厲程度、適用對象、適用主體、適用根據、確立機關等方面,與其他法律制裁存在重大區別。

第一,刑罰的屬性。刑罰作為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與對犯罪人的譴責的一種最嚴厲的形式,當然地對犯罪人具有身體的、精神的、財產的剝奪性痛苦,相對於其他強制措施而言,是最強烈的痛苦。這是刑罰的懲罰性質,是刑罰的本質屬性,也是刑罰有別於其他強制措施的重要之處。將刑罰當作摧殘人、折磨人的報復手段,固然是錯誤的,但如果超越國情、社會的平均價值觀念,以及人道主義所能允許的限度,將刑罰視為仁慈的東西,似乎不應有任何剝奪性的痛苦,甚至將服刑人的生活待遇提高到超過國民的一般水平而令人嚮往的地步,也是背離刑罰的基本屬性,不能為國民所接受的。

第二,刑罰的社會政治內容。什麼樣的國家為著什麼人的利益而適用刑罰,是刑罰最為重要的社會政治內容。在我國,刑罰是國家保護我國的國家法益、社會法益與公民個人法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刑罰的法律特徵。刑罰及其內容由刑法明文規定。不僅如此,刑罰還只能由國家的審判機關,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管轄權限和訴訟程序適用。(參見:刑罰權

第四,刑罰的目的性。剝奪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權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是刑罰的本質屬性,卻不是刑罰的目的。我國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刑罰既具有懲罰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但二者都是達到刑罰目的的手段。把給予犯罪人必要的剝奪性痛苦同教育改造結合起來,即堅持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方針,牢牢把握和針對預防犯罪的目的,乃是刑罰不可或缺的科學內容。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