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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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居,亦称分居分床分食制,系指夫妻双方解除同居义务,而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设立别居制度是为了解决一些夫妻不堪共处的实际问题,将其作为禁止离婚主义的补救手段,是禁止离婚的一种缓解方法。

历史沿革

该法律制度在中世纪欧洲基督教实行禁止离婚背景下产生,当时夫妻间即使关系恶化到不能共同生活的地步也不能离异,只能在有正当理由时,通过别居来免除同居义务。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早期都不准离婚只许别居,后逐步发展为同时设立离婚与别居并存的制度。

当今出于种种原因,别居制仍为一些国家采用,成为离婚制度的补充,或作为夫妻关系恶化走向离婚的一种过渡,它与欧洲中世纪的别居意义不同,不再与禁止离婚相联系;有些国家把判决别居和事实上的别居达若干年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之一。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先不准予离婚,而是令其别居,使紧张的夫妻关系得以缓和。如果别居一定时间仍不能和好,然后再准予离婚。如意大利现在仍规定别居5年即可作为离婚的理由,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分居达7年双方就自动离婚。

与离婚之区别

别居与离婚不同,其区别表现为:

第一,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

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消灭了夫妻身份,离婚之后双方都可以再婚;别居只是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并不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身份依然存在,所以别居期间双方都不得再婚,如果一方或双方再婚就构成重婚,如果与第三者发生两性关系就构成通奸。

此外,夫妻双方在别居之后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即可,离婚之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

离婚后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已消除。别居后,夫妻除不负同居义务外,其他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