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實施利於自己却不利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是一種濫用代理權的行為,爲法律所禁止。
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産。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爲的規定。在委托代理,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的規定,也包含了對利己代理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