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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指解除权之发生,乃基于法律之规定者而言。
发生原因
法定解除权之发生原因为债务不履行,中华民国民法仅就给付迟延(中华民国民法二五四、三五五)及给付不能(中华民国民法二五六)两者特设规定。
分类
法定解除权分为两种:
- 一为一般解除权,即为各种契约所共通者,亦即中华民国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所定者是。
- 二为特殊解除权,即为各种契约所特有者,例如中华民国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所定买卖契约解除权及第五百零六条所定承揽契约解除权是。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