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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權,指解除權之發生,乃基於法律之規定者而言。
發生原因
法定解除權之發生原因為債務不履行,中華民國民法僅就給付遲延(中華民國民法二五四、三五五)及給付不能(中華民國民法二五六)兩者特設規定。
分類
法定解除權分為兩種:
- 一為一般解除權,即為各種契約所共通者,亦即中華民國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至第二百五十六條所定者是。
- 二為特殊解除權,即為各種契約所特有者,例如中華民國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所定買賣契約解除權及第五百零六條所定承攬契約解除權是。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