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抵押權的設定是最爲常見的抵押權産生方法,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通過抵押合同而設定抵押權。
形式
依據《物權法》第185條第1款,當事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所謂書面形式,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即合同書,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民法通則意見》第112條第1句、《合同法》第11條、《擔保法》第93條)。
《物權法》之所以要求抵押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主要原因包括兩點:
- 首先,抵押涉及的財産數額較大,法律關係比較複雜、而且要在一段時間內爲債權擔保,爲避免爭議,便於人民法院處理糾紛,因此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 其次,我國抵押權登記的法律規則在某種程度上非常類似契據登記主義,即登記機關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不僅要求當事人提交書面的抵押合同,而且登記簿上所記載的事項就是抵押合同中記載的內容。因此,抵押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才能便於登記將抵押合同的內容相應的在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條款
依據《物權法》第185條第2款,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抵押財産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 擔保的範圍。
儘管《物權法》第185條第2款沒有規定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但是依據《擔保法解釋》第56條第1款可知,抵押合同的必要條款僅爲「被擔保債權的種類與抵押財産」。至於《物權法》第185條第2款所列舉的其他的抵押合同內容屬於當然性條款與偶然性條款。
當事人
所謂抵押人,就是在自己的財産上設定抵押權而爲自己或者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人。 取得抵押權的人就是抵押權人,由於抵押權具有從屬性,因此抵押權人必定就是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