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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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系指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属上层建筑范畴,其建立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

劳动法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当劳动关系当事人按照这种法律规定缔结劳动关系或者说当人们的行为符合了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当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被用权利义务的形式固定后,当事人应正确行使和履行,国家强制力则对此予以保障,这就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劳动关系,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后果,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虽同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模式(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仍受劳动法保护。

狭义与广义

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广义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包括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

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系指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劳动者,包括劳动者个人和工会组织;另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建立后就转化为隶属型的主体。

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系指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力。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有偿地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则通过支配、使用劳动力来创造社会财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那种蕴含在劳动者体内,只有在劳动过程中才会发挥出作用的劳动力。劳动者是主体,劳动力就是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均围绕劳动力展开,由此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力的保护。

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系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一般包括: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一般为: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有招工权、辞退权、用人权、奖惩权、分配权。这种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社会化的特点,受到劳动基准法的严格限制。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