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只是繼承順序不同;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認定
各法定繼承人的認定:
- 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配偶互爲法定繼承人的前提條件。
- 子女。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子女對父母的繼承權不受父母婚姻關係變化的影響。
- 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他們不是法定繼承人,只是在代位繼承時可以享有一定的繼承權。
- 根據繼承法規定,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 兄弟姐妹。根據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則包括同父母、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順序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爲第二順序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照顧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優先繼承全部遺産的權利;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能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