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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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7年7月25日 (二) 02:10 由 Liulingbowen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只是繼承順序不同;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認定

各法定繼承人的認定:

  1. 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配偶互爲法定繼承人的前提條件。
  2. 子女。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子女對父母的繼承權不受父母婚姻關係變化的影響。
  3. 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他們不是法定繼承人,只是在代位繼承時可以享有一定的繼承權
  4. 根據繼承法規定,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5. 兄弟姐妹。根據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則包括同父母、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順序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爲第二順序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照顧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優先繼承全部遺産的權利;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能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繼承份額

法定繼承的遺産分配原則,是指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産份額的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産分配原則作了明確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該條規定: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産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産。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 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産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而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産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産: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而不盡扶養義務的;②繼承人經協商同意不均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