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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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7年7月31日 (一) 06:03 由 Liulingbowen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不適當履行實際違約之一種,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說履行具有瑕疵。

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沒有採取大陸法系瑕疵擔保責任,而是認爲不適當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行爲,違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非違約方則可以選擇各種違約的補救方式維護其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1條規定: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這就是說,在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對責任形式和補救方式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如規定産品有瑕疵應當首先進行修理替換),則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確定責任。如果合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受害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各種不同的補救方式和責任形式。可見我國法律對瑕疵履行的受害人採取了各種方式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