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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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7年7月31日 (一) 07:06 由 Liulingbowen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爲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特徵

預期違約具有以下特徵:

(一)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

由於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還不必要實際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爲未來將不履行義務,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爲現實的違反義務。預期違約行爲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當然,儘管履行期限尚未到來,由於合同已經生效,任何一方從事預期違約行爲也屬於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因而也構成違約。

(二)預期違約在責任後果上與實際的違約責任不同。

一般來說,實際違約常常會造成非違約方的期待利益的損失,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産,因對方到期不交付産品使其不能按時投入生産從而獲得利潤。而就預期違約來說,有可能造成實際損失,但往往尚未造成任何實際損失,所以在預期違約的情況下,證明實際損失的發生更爲困難。

形態

預期違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由於這兩種形態都是發生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因此可以看作是與實際違約相對應的一種特殊的違約形態。

明示毀約

明示毀約預期違約之一種,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

默示毀約

默示毀約預期違約之一種,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爲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來之後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且一方也不願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