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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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乃由政府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

仲裁庭仲裁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設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

  1. 負責處理管轄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
  2. 聘任、解聘專職和兼職仲裁員,並對仲裁員進行管理;
  3. 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4. 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1.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 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