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

出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於 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 由 Liulingbowen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导入1个版本)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勞動爭議訴訟,指法院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活動。旨在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適用

在中國,勞動爭議進入訴訟階段後,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起訴與受理

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而起訴

當事人對可訴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應當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爲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而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期限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證明責任

部分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兩審終審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一審審理終結後,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對一審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審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