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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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可見,保證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之。

保證合同可以表現為單獨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成立

《擔保法解釋》第22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內容

根據《擔保法》第15條之規定,保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 保證的方式;
  4. 保證擔保的範圍;
  5. 保證的期間
  6.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的內容的,可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