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
劳动者,系指按照劳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是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一方主体。
各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有不同的称谓,中国在翻译时也用了不同的称谓,如受雇人、工人、雇员、雇工、职工等。在不同的场合下,一般也将劳动者分别称为“职工”、“工人”、“干部”、“学徒”、“帮工”等,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
法律资格
劳动者的法律资格,指法律要求劳动者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时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任何发育正常的自然人,到了一定的年龄,经过必要的培训都会在自身肌体内形成一种劳动能力。劳动者的法律资格就是法律对这种能力的评判。
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 所谓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评判标准
评判标准各国不尽相同,但一般有四个标准:年龄、体力、智力和行为自由。在中国,凡达到16周岁,身体发育、智力正常,并有人身自由的自然人都能获得劳动者的法律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即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权利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劳动法》对公民的劳动基本权利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据此规定,我国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权
- 主条目: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得工作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通过劳动取得报酬,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劳动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劳动保护权
- 主条目: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客观地存在著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同时,也会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劳动者劳动保护权的实现主要靠用人单位全面履行义务。
此外,休息权也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权范畴。休息权是指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获得充分的休息的权利。
职业培训权
- 主条目:职业技能培训权
就我国目前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的内容来看:
- 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
- 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馀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
- 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有计划、多渠道地加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
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者的生活保障权,体现在我国劳动制度中的有退休保险待遇、疾病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及生育保险待遇。随著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生活保障权的范围会更加扩大,待遇标准也会逐步提高。
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结社权是指狭义的团结权。广义的团结权包括:结社权(狭义)、团体交涉权(集体谈判权)、争讼权等三项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劳动者的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意义上的结社权,只是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宽泛地规定了公民的结社权,但是从法律位价上,即在《劳动法》和《工会法》中具体确认了劳动者的结社权。
集体协商权,在多数国家称之为集体谈判权或团体交涉权。它是指代表劳动者的工会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的代表进行谈判协商,从而签订有关劳动条件的集体协议(合同)的权利。集体协商权的意义在于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避免个别劳动合同中的不合理或不平等条款,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为劳动者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与待遇。
合法权益保护权
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
-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