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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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8年5月5日 (六) 00:00的版本

走私文物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

認定

走私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相同,但本罪僅限於將文物從境內走私至境外的行為。如果將文物從境外走私至境內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其中的文物,包括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12月29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處罰

根據刑法第151條第2款的規定,對犯走私文物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處罰標準,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但是,由於本罪的法定刑被修改,故需要考慮修改的法定刑與原法定刑的對應關係。

根據刑法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注 1]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注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