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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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核材料的行為。

認定

走私對象為核材料;走私行為的表現形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表現形式相同。

處罰

犯本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者,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