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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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幣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走私的對象是偽造的貨幣。

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本罪的“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境外貨幣。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擴大了偽造的貨幣範圍,亦即,偽造的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不管在我國境內能否流通或者兌換,均屬於偽造的貨幣。張明楷教授認為,走私假幣罪中的偽造的貨幣,應包括在境外正在流通的所有貨幣。

走私假幣的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行為方式相同。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走私;不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攜帶、運輸其進出境的,不成立本罪。

處罰

犯本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者,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具體處罰標準,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