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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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走私犯罪之一,系指违反海关法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的走私对象为淫秽物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走私行为相同。

责任要素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应主要通过走私淫秽物品的种类、数量、次数等进行判断。

行为人以牟利、传播为目的,从境外走私淫秽物品,然后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进境的淫秽物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而且完全符合两个犯罪的犯罪构成;两个罪之间也不存在吸收关系与类型性的牵连关系。[1]

处罚

对本罪之处罚方式,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52条第1款与第157条。

犯本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注 1]。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实行数罪并罚。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论短缩的二行为犯”,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