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穢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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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穢物品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犯罪構成

本罪的走私對象為淫穢物品。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走私非淫穢的影片、影碟、錄像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本罪的走私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中的走私行為相同。

責任要素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行為人是否具有這種目的,應主要通過走私淫穢物品的種類、數量、次數等進行判斷。

行為人以牟利、傳播為目的,從境外走私淫穢物品,然後在境內販賣、傳播走私進境的淫穢物品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因為這種行為侵犯了兩個不同的法益,而且完全符合兩個犯罪的犯罪構成;兩個罪之間也不存在吸收關係與類型性的牽連關係。[1]

處罰

對本罪之處罰方式,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52條第1款與第157條。

犯本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注 1]。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具體處罰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實行數罪併罰。

注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參考文獻

  1. 張明楷:「論短縮的二行為犯」,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