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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8年6月17日 (日) 16:12 由
Liulingbowen
(
對話
|
貢獻
)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 方式 == 根據《執行規定》,執行結案的四種方式為: # 法院裁定
不予執行
# 裁定
執行終結
# 執行當事人之間達成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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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異
)
方式
根據《執行規定》,執行結案的四種方式為:
法院裁定
不予執行
裁定
執行終結
執行當事人之間達成
執行和解協議
並已履行完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期限
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6個月
內執行結案,但是
中止執行
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參見
執行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