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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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係指按照勞動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相應報酬的自然人。是勞動關係中與用人單位相對應的一方主體。

各國勞動法對勞動者有不同的稱謂,中國在翻譯時也用了不同的稱謂,如受僱人、工人、雇員、僱工、職工等。在不同的場合下,一般也將勞動者分別稱為「職工」、「工人」、「幹部」、「學徒」、「幫工」等,既包括體力勞動者,也包括腦力勞動者。

法律資格

勞動者的法律資格,指法律要求勞動者參加勞動法律關係時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任何發育正常的自然人,到了一定的年齡,經過必要的培訓都會在自身肌體內形成一種勞動能力。勞動者的法律資格就是法律對這種能力的評判。

自然人要成爲勞動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

  • 所謂勞動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 所謂勞動行爲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爲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

評判標準

評判標準各國不盡相同,但一般有四個標準:年齡、體力、智力和行為自由。在中國,凡達到16周歲,身體發育、智力正常,並有人身自由的自然人都能獲得勞動者的法律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凡年滿16周歲、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人,包括我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即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爲最低就業年齡16周歲,退休年齡爲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爲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禁止使用童工,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任何單位不得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勞動法律關係。

權利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主要有:

  1. 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 休息休假的權利;
  4.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 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 依法參加工會和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
  8.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9. 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規定應由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

  1. 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 對生産、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4.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