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權利,落實上級法院的執行監督權,民事訴訟法特別針對執行法院消極拖延的行爲規定了救濟手段。如果具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有條件執行,但自收到申請執行之日起超過[[6]個月都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由其他法院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申請成立的,有三種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