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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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係指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和判決執行過程中,對程序性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與刑事判決之區別

裁定與判決的法律性質和特點基本相同,但二者也有區別,具體表現如下:

  1. 適用對象上不同: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體性問題,而裁定除了解決部分實體性問題外,主要是解決程序性問題。
  2. 適用範圍不同:裁定比判決的適用範圍要廣泛得多。判決只適用於審判程序終結時,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審判監督程序,而裁定則適用於整個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
  3. 適用的方式不同: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採用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
  4. 上訴、抗訴的期限不同: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分類

裁定可根據不同標準進行分類:

  • 根據裁定解決的問題劃分,裁定可分為程序性裁定和實體性裁定;
  • 根據訴訟階段劃分,可分為一審裁定,二審裁定,再審裁定和核準死刑裁定等;
  • 根據其適用方式劃分,可分為口頭裁定和書面裁定。

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適用於解決程序性問題,主要是指是否恢復訴訟期限中止審理、維持原判、撤銷原判併發回重審、駁回公訴或自訴、核准死刑等。裁定適用於解決某些實體性問題主要是指減刑假釋、撤銷緩刑、減免罰金,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等。

裁定書之製作

裁定書是與判決書同等重要的法律文書,其製作要求、格式與判決書基本一致,但在內容上較判決書簡單一些,因為裁定往往解決的問題比較單一,要麼是一個專門的程序性問題,要麼是一個較為簡單的實體性問題。若使用口頭形式作出裁定的,必須記入審判筆錄,其效力與書面裁定效力相同。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