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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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亦称执行客体,系指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与有关概念之区别

执行标的与执行标的物、执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等概念不同。

  • 执行标的物,是指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是以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执行标的,是执行标的之一种;
  • 执行内容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应为的给付义务,包括支付金钱、交付物和完成行为,这种给付义务的实现是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所要达到的目的;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执行标的是执行行为指向的对象。

执行标的也不同于责任财产这个概念。责任财产是责任法上的范畴,指债务人用于履行债务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就特定债权而言,一旦债权产生,就借助于债务而当即指向了责任财产中的特定物;就种类债权来说,一旦债权产生,便以债务为媒介将其效力指向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债务人所有的物以及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和,也就是说,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是责任财产。因此,责任财产属于执行标的之一种,是财产执行的标的。

分类

债务人可供执行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责任财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现代社会尊重个人人格,人为权利的主体,不能同时成为权利的客体,法院执行原则上仅针对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以债务人的身体、劳力或自由等作为执行标的。

财产执行的标的

财产执行的标的有两类,一类是物,另一类是可替代的行为。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法院需要完成的执行活动可能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能是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有体物

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是其享有所有权或有权处分的物。对物的执行通常指有金钱价值的一切物与权利,一般分为有体物与无形财产权。有体物依其可否移动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执行标的之不动产包括:

  1. 土地使用权
  2. 房屋(《房地产法》第2条),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室、仓库、停车场、桥梁、水坝、水塔、烟囱等;
  3. 林木(《担保法》第34条、《森林法》第3条)。

作为执行标的之动产包括:

  1. 船舶和航空器(《海商法》第9条、《民用航空法》第11条);
  2. 机动车辆;
  3. 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民诉法》第242条)、存单(《执行规定》第35条)、凭证式国库券等;
  4. 其他动产。

无形财产权

无形财产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非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作为执行标的之无形财产权,必须是债务人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财产价值和可转让性。

具体而言,成为执行标的之无形财产权包括:

  1. 存款;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建设用地使用权
  4. 宅基地使用权
  5. 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如矿业权海域使用权、森林或林木采伐权、取水权渔业权(渔业养殖权和渔业捕捞权);
  6. 专利权
  7. 注册商标专用权
  8. 著作权
  9. 股权
  10. 公路运营权;
  11. 电话电传租用权;
  12. 出租车运营权;
  13. 收益;
  14. 航道经营权等。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和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也可成为执行标的。

豁免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强制执行。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保障社会安全或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利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等考虑,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执行法院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此即执行财产的豁免。

行为执行的标的

完成行为的执行中,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作为不作为。行为成为执行标的,是执行实践的客观需要,这是因为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支配权在于债务人,只有债务人有完成行为的可能性。无论在合同侵权还是其他债务纠纷中,法院均有可能在生效法律文书中依法判决债务人为一定行为,如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拆除违章建筑、更换不合格产品等,或者判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为一定行为,或永久性停止侵害等。

《民诉法》第252条明确规定了行为成为执行标的之情形:“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理论上把《民诉法》第252条规定的执行标的解释为积极的行为或称作为,包括可以替代的积极行为和不可替代的积极行为。另外,《适用意见》第254条中进一步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这些规定将一切行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以及消极的行为,都列为执行标的。

人身执行的标的

在现代法治国家,仅允许在例外情况下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

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是实践中允许将人的身体作为执行标的之表现。

人的自由

我国现行法律采国外立法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尤其是不可替代的行为),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比如,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则法院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对义务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