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民事法律關係的每一方主體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數的。例如,在債權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個人。在相對法律關係中,每一方主體都是特定的;在絕對法律關係中,承擔義務一方則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分類
在我國,民事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合夥組織,國家在一些場合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特殊主體。任何個人和組織要成為民事主體,必須由法律賦予其主體資格。
在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一般都要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參加。在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中,享有權利的一方是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是義務主體。
在某些民事法律關係中,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如擔保法律關係。而在大多數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都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例如,在買賣關係中,買方有請求交付出賣物的權利,又有支付價款的義務;賣方有交付出賣物的義務,又有收取價款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