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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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係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滿,被試用者即成爲正式職工。

適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長短及次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試用期的長短作出限制性規定:

  1.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 3年以上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調整或變更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勞動者權益保護

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幷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條件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爲試用者提供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爲試用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解除勞動合同

對在試用期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濫用解僱權。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爲,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責任

違反試用期規定應承擔行政責任和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