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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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共同犯罪,簡稱集團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實施的共同犯罪。實施犯罪的集團組織,稱為犯罪集團。因此可以說,集團犯罪是犯罪集團實施的共同犯罪;認定集團犯罪的關鍵在於認定犯罪集團。

集團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例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屬於必要的共犯,直接根據分則規定的法定刑處罰各種參與人。集團性的殺人、集團性的搶劫等,則是任意的共犯;在處罰任意的集團犯罪的各種參與人時,必須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