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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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特征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

一、人数较多。

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二、较为固定

表现在:

  •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人在纠集开始时就是首要分子;
  • 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 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
  • 集团成员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行为后,其组织形式继续存在(当然,出于某种原因而解散的,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集团)。
三、目的明确

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行为;集团的犯罪活动通常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即便是突发性的作案,往往也是在集团的总的犯罪故意支配下进行的。

四、危害严重

犯罪集团成员较多,形成为一个集体的行动力量。这种力量使得犯罪集团可能实施单个人或一般共同犯罪人难以实施的重大犯罪;使得犯罪集团的活动计划周密,易于得逞,给法益造成重大损害;犯罪后也易于转移赃物、消灭罪迹、逃避侦查。即使犯罪集团实际实施的犯罪次数不多,但犯罪集团的形成本身就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险性。

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

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犯罪团伙”或“团伙犯罪”的概念;司法机关往往是在没有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与形式时使用团伙犯罪一语。但是,团伙犯罪或犯罪团伙并非法律概念。因此,办理团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一般共同犯罪,并根据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处理。

形式

近年来,出现了国际性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国际性犯罪集团,表现为境内不法分子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形成以实施国际性犯罪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如走私集团、贩毒集团)。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其特点是成员众多,组织严密,等级森严,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有逃避法律规制的防护体系,有暴力作后盾,或者直接采用帮派形式,或者以“公司”、“企业”等作掩护。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