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對象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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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對象轉換,是指行為人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有意識地將原先設定的行為對象,轉移到另一行為對象上。例如:

  • 甲本欲搶劫他人名畫而侵入住宅,但入室後搶劫了手提電腦。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行為對象的轉換依然處於同一犯罪構成之內,而且法益主體沒有變更,故成立入戶搶劫的既遂,而非入戶搶劫的未遂與普通搶劫既遂。
  • 乙原本打算盜竊A的財物,侵入了A、B合住的房間,但侵入房間後,僅盜竊了B的財物。雖然法益主體不同,但由於財產法益並非個人專屬法益,故僅認定為一個盜竊既遂即可。

如果行為對象的轉移,導致個人專屬法益的主體變化,或者導致法益性質變化,則屬於另起犯意。例如:

  • 甲為了強姦A女,而在其飲食中投放了麻醉藥。事後,甲發現A女與B女均昏迷,且B女更美麗,於是僅姦淫了B女。甲的行為成立對A女的強姦中止和對B女的強姦既遂。
  • 乙為了搶劫普通財物,而對X實施暴力,在強取財物時,發現X的提包內不僅有財物而且有槍支,便使用強力僅奪取了槍支。乙的行為成立搶劫中止與搶劫槍支既遂(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