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对象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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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例如:

  • 甲本欲抢劫他人名画而侵入住宅,但入室后抢劫了手提电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故成立入户抢劫的既遂,而非入户抢劫的未遂与普通抢劫既遂。
  • 乙原本打算盗窃A的财物,侵入了A、B合住的房间,但侵入房间后,仅盗窃了B的财物。虽然法益主体不同,但由于财产法益并非个人专属法益,故仅认定为一个盗窃既遂即可。

如果行为对象的转移,导致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则属于另起犯意。例如:

  • 甲为了强奸A女,而在其饮食中投放了麻醉药。事后,甲发现A女与B女均昏迷,且B女更美丽,于是仅奸淫了B女。甲的行为成立对A女的强奸中止和对B女的强奸既遂。
  • 乙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X实施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X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而且有枪支,便使用强力仅夺取了枪支。乙的行为成立抢劫中止与抢劫枪支既遂(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