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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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轉化會導致行為人的行為方式、性質產生變化,因而影響故意內容的認定。

類型

一、行為人以此犯意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卻以彼犯意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或者說,行為人在預備階段是此犯意,但在實行階段是彼犯意。

例如,行為人在預備階段具有搶劫的故意,為搶劫準備了工具、製造了條件;但進入現場後,發現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場,於是實施了盜竊行為。行為人在實行犯罪時,由預備階段的搶劫故意轉化為盜竊故意,其實行行為便是盜竊行為。通常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事實上對此還難以一概而論,或許可以根據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認定犯罪:如果盜竊行為嚴重,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盜竊行為並不嚴重,而搶劫預備行為嚴重,則以搶劫(預備)罪論處。

二、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犯意改變,導致此罪與彼罪的轉化。這種犯意轉化應限於兩個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具有包容關係的情形。

對此情形,應作如下處理:犯意升高者,從新意(變更後的意思);犯意降低者,從舊意(變更前的意思)。換言之,如果行為人本欲犯較輕的罪,後來改變犯意,犯較重的罪,則定較重的罪;如果行為人本欲犯較重的罪,後改變犯意,犯較輕的罪,則仍定較重的罪。

例如:

  • 甲在故意傷害他人的過程中,改變犯意,意圖殺死他人。其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
  • 乙見他人攜帶裝有現金的提包,起搶奪之念,在搶奪過程中轉化為對人使用暴力,將他人打倒在地,搶走提包。其行為應定搶劫罪。
  • 丙本欲殺死他人,在殺害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改變犯意,認為造成傷害即可,沒有致人死亡即停止侵害行為。其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但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即如果符合中止犯的條件,則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犯。

與另起犯意之比較

犯意轉化與另起犯意具有區別,前者是由此罪轉化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後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經既遂未遂中止後,又另起犯意實施另一犯罪行為,因而成立數罪。具體說,犯意轉化與另起犯意有三個重要區別:

一、行為在繼續過程中,才有犯意轉化問題;如果行為已經終了,則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甲以強姦故意對乙實施暴力之後,因為乙正值月經期而放棄姦淫,便另起犯意實施搶劫行為。由於搶劫故意與搶劫行為是在強姦中止之後產生的,故甲的行為成立強姦中止與搶劫二罪。
二、同一被害對象才有犯意轉化問題;如果針對另一不同對象,則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A以傷害故意舉刀砍B,適仇人C出現在現場,A轉而殺死C。A的行為針對不同對象,應成立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二罪。
三、在兩個法益之間具有包容關係時,才可能存在犯意轉化,如果沒有包容關係,則應認定為另起犯意。
例如,甲先對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乙昏迷。此時,甲發現乙戴有首飾,見財起心將乙的首飾轉移為自己佔有。甲的行為屬於另起犯意,成立數罪。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