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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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确定合同的终止日期。在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法定终止情形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持续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变更、解除的条件或法定终止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变更、终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

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基于劳动合同连续性的特点,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劳动合同的常态,而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视为例外,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只有在临时性、季节性或者某一雇员缺岗,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等情形下,才能适用定期劳动合同。中华民国《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劳动合同,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现行立法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法定解除事由等,并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导致实践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

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义务

关联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非过错性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不订立之法律责任

为保证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工资,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订立

协商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