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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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行為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危險駕駛罪分為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兩個類型。

本罪與交通肇事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頒佈之前,刑法理論基本上沒有爭議地認為,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險駕駛罪,事實上,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構造產生了變化。

最為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為兩種類型:

  1. 作為單純過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人傷亡的,屬於單純的過失犯。這種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說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結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謂複合罪過。(
  2. 作為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對基本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從而成為結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逃逸方式也與危險駕駛罪相關聯。例如,醉酒駕駛過失致人傷亡後駕車逃逸的,其逃逸行為是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競合,亦即,醉酒駕車逃跑的行為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由於適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於危險駕駛罪,因此,對該行為不另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交通肇事後(包括追逐競駛過失造成傷亡結果後),以追逐競駛的方式逃逸的,原則上也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適用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犯本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首先,實施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結果,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的交通肇事罪屬於結果加重犯)。

其次,危險駕駛行為具有與放火、爆炸等相當的具體的公共危險,行為人對該具體的公共危險具有故意的,應當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高速駕駛,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適用刑法第114條,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必須採取嚴格的限制態度。

最後,危險駕駛行為具有與放火、爆炸等相當的具體的公共危險,且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高速駕駛造成他人死亡),行為人對該具體的公共危險或者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具有故意的,應當適用刑法第115條第1款。

參見